重庆长寿经开区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导语 因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长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10月18日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因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长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10月18日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以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补偿对象:点击查看

  四、签约期限:从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共计3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七、现场办公地址:征收范围内2个工作组(川维厂片区和川江船厂片区)工作点,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八、在房屋征收的同时,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重庆众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1.被征收房屋(住宅)价格(建筑面积单价)

房屋结构

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元/㎡)

混合

3510

2.被征收房屋(非住宅)价格(建筑面积单价)

用途

房屋结构

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元/㎡)

工业及工业配套 用房

混合(层高8米以上)

2190

工业及工业配套 用房

混合(层高8米以下)

2120

  (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分户评估报告记载为准,分户评估报告由本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

  八、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标准

  (一)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标准: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被征收非住宅钥匙之日起,至受领产权调换非住宅之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1条、202条计算月数后,剩余天数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另行对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接房(受领产权调换非住宅)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知,如被征收人未按通知的时间结清价差并接房导致接房迟延的,不增加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按照《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设施补偿

  1.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闭路)、宽带等设施补偿:被征收人的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闭路)、宽带等仅限于在相关部门独立开设户头、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用户,未在相关部门独立开设户头的不予补偿。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闭路)、宽带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

  (2)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时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2.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按照《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非住宅设施设备补偿

  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处置。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在本项目征收补偿中,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给予引导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引导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和3㎡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货币奖励;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货币奖励。

  (六)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提前签约奖励费的计算标准:

  (1)住宅:270元/户·日;

  (2)非住宅:18元/㎡·日。

  2.提前签约奖励费的计算期限: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约的不计算提前签约奖励费。

  (七)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以产权户为单位,协商签约且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的,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的计算标准:25000元/户。

  (八)搬迁补助

  1.搬迁补助的计算标准:住宅:1800元/户·次;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27元/㎡·次,生产用房每户36元/㎡·次。

  2.搬迁补助的支付次数: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计发一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计发两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九)临时安置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的计算标准: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户每月12元/㎡的临时安置补助,但每户最低补助不低于800元/月,最高补助不超过1800元/月。

  被征收房屋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和非住宅被征收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补助的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被征收住宅钥匙之日起,至受领产权调换住宅之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1条、202条计算月数后,剩余天数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另行对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接房(受领产权调换住宅)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知,如被征收人未按通知的时间结清价差并接房导致接房迟延的,不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黄桷湾建新路“经开印象·凤西苑”。

  (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情况

  1.产权调换住宅情况(详见附件2)。

  2.产权调换非住宅情况(详见附件3)。

  (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单价)

  1.住宅:4110元/㎡。

  2.非住宅:C区一幢/二幢/七幢第一层22500元/㎡;

  C区一幢/二幢/七幢第二层 9000元/㎡。

  十、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和接房

  (一)选房

  1.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房屋并完善交房手续后,凭《房屋腾空移交凭证》到选房现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2.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移交凭证》到选房现场领取选房序号,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序号当天有效;被征收人当日领取选房序号后,未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以凭《房屋腾空移交凭证》再次领取选房序号,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3.征收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备了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拥有被征收房屋的套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套数,并结合自身的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数量选择适合的户型。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现场公示选房情况,产权调换房屋一经选定,被征收人和征收人不得随意变更。

  选房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建设路“经开印象·凤西苑”202号—208号。

  (二)接房

  接房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知,被征收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价差,并配合完成接房相关工作。

  (三)其他事宜

  非住宅被征收人书面申请住宅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征收人可根据住宅房源及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

  十一、产权调换房屋价差结算办法

  (一)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价差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另行签订协议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产权调换住宅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价差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住宅与被征收住宅价值价差结算按等价值结算,即按产权调换住宅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结算差价。

  2.产权调换非住宅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价差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非住宅与被征收非住宅价值价差结算按等价值结算,即按产权调换非住宅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结算差价。

  (二)产权调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

  1.产权调换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电梯房80元/㎡、非电梯房50元/㎡标准缴纳:

  住宅或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折算公摊面积后)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足公摊面积后)的,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折算公摊面积后)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足公摊面积后)的,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纳,超面积部分所对应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在被征收人接房时一并予以结算。

  2.产权调换房屋再次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

  十二、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程序

  (一)签订征收协议需要提供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产权人过世、离异等导致真实所有权人与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公证书等有效法律文书。

  2.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要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银行账号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3.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天然气使用证原件或缴费发票,有线数字电视(闭路)使用证或缴费发票,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受委托签订征收协议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受托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签订征收协议需要的资料。

  2.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不能亲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3.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委托本单位职工办理;受托人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单位职工身份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三)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房——领取征收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房——选房(签订按时接房承诺书)——结清差价——签订合同——接房。

  十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住宅公摊面积补足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二)产权调换公摊面积折算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三)最低住房保障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四)住房政策保障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并纳入保障计划;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要优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求;被征收人配租的顺序按照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的顺序实施。

  (五)被征收空地的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以下简称“容积比值”)小于1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应当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的规划容积率、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十四、争议解决

  (一)评估价值异议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依法申请复核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二)征收补偿争议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载明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设施设备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3.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布和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布和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法律责任与监督

  (一)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其他

  (一)本方案由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并仅限于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长寿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

  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

  偿标准

  2.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

  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住宅房

  源明细表

  3.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

  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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