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增发退役金条件
导语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1、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3、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4、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6、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二)、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1、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2、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3、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4、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5、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 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三)、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1、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2、按以上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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