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重庆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亡医学证明办理的对象,包括在巴南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由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原件、死者生前病历资料(如果有)到属地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在医院内死亡和来院途中已死(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的死亡居民均由诊治疗医生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对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场所内正常死亡的居民,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 由辖区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为辖区居民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对辖区内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如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如公安部门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认定书或法医鉴定书。
1.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原件、死者生前病历资料(如果有)到属地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经公安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的,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原件到属地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认定书或法医鉴定书。
3.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或经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死者家属持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销户手续,并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进行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时不得错报、漏报和迟报。对因管理、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6624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