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持有外省 (市、区) 迁入地县 (或市或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有效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本市办理户口迁出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发给户口迁出人员《户口迁移证》。
申请材料1.《准予迁入证明》:如不便和无法提供已领取的《准予迁入证明》的,可提供《准予迁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准予迁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前往“警快办”PC端下载,然后申请人应填写签字捺印两份承诺书,再拍照上传一份,后将两份承诺书原件连同户口申请材料提交 (含邮寄) 给办理派出所。派出所审核并签字盖章后1份交申请人;留1份作户口档案) (必须)
2.户口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必须)
3.电子签名 (必须)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免费办理。
本市户口居民因到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的,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落户,不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申请材料1.申请书(必须)
2.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必须)
3.居民户口簿 (必须)
4.已领居民身份证
5.电子签名 (必须)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免费办理。
办理条件
户口在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毕业 (肄业) 后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其中,就业的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未就业的 (高校毕业生户口可在学校保留2年,2年后应迁出),可迁回原籍落户。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申请材料1.申请书 (必须)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必须)
3.《毕业证》 (必须)
4.居民身份证 (必须)
5.在就业地入户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6.电子签名 (必须)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免费办理。
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转学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将户口迁往在读学校落户。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说明: 迁往市内落户的,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申请材料1.申请书 (必须)
2.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必须)
3.居民身份证 (必须)
4.如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户口迁移的,还应提供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电子签名 (必须)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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