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工伤、工亡待遇申领指南

导语 职工在上班时间死亡的是否能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

  申请条件:在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已认定为工伤或工亡,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

  申请所需资料:

  1、工伤(亡)认定书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居民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证明;

  6、《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申领流程:工伤(亡)待遇申领需至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待遇进行审核结算。

  重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4、工资;

  5、护理费用;

  6、工伤康复费;

  8、伤残赔偿;

  9、配置辅助器具等。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工伤职工因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工伤职工被收监执行;

  3、工伤职工死亡等情形。

  相关问题

  一、如何判定工伤以及工亡?

  【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考如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待遇和工亡待遇有什么不同?

  【回答】:工伤是指因工受伤,而工亡则是因工死亡;工伤的赔偿标准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则一次性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死亡待遇。

  三、工伤死亡该怎么办?

  【回答】:要求公司进行按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参考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备注:如果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亡待遇,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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