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老保险待遇

导语 重庆养老保险分为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待遇领取条件及标准,详见正文。

发放时间

养老金发放时间:在成功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即可领取养老金

职工养老金

一、养老金计算:

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每个组成部分都会对养老金产生影响。

PS: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职工退休时,当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即两个数之和的一半)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发给1%。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

基础养老金=(A+A×Q)÷2×M×1%

A~退休当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M~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Q~个人平均缴费指数(由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其中2019年起使用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K÷L

K~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

L~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养老金计算器

为计算方便,假设老王和老张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并且两人缴费基数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持平,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1。

一、例子1:

人物:老王

工作地:重庆好运来公司

退休年龄:60周岁

退休时间2016年

缴费年限:15年

缴费基数:5000元

老王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

基础养老金=(重庆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庆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即:(5000+5000×1)÷2×15×1%=75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即:5000×8%×15(年)×12(月)÷139=518元

PS: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8%,6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经过上述计算,老王每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750元+518元=1268元

二、例子2:

人物:老张

工作地:重庆好运来公司

退休年龄:60周岁

退休时间2016年

缴费年限:25年

缴费基数:5000元

老张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

基础养老金=(重庆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庆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即:(5000+5000×1)÷2×25×1%=125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即:5000×8%×25(年)×12(月)÷139=863元

PS: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8%,6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经上述计算,老张每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1250元+863元=2113元

经计算,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忽略过渡性养老金、增发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利息,老王和老张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相差:2113元-1268元=845元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领取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领取标准

1.丧葬补助金领取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领取标准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 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其他情况

通过定额缴费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管理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征地安置人员中的老龄人员和未继续缴费以及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死亡的,其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抚恤金发放月数为9个月。

居民养老金

一、养老金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标准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从2023年1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13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而当年未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其补缴的年限不计算加发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加发基础养老金分三种情形:

一是对65岁及以上老年参保人员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员,从年满65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老年参保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

二是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而当年未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其补缴的年限不计算加发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三是对独生子女父母适当加发独子费。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

二、死亡待遇

若参保人员在没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前每缴费一年发给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若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并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以其死亡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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