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健康证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

1.从业人员应检查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项目。

2.除以上检查项目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还应检查霍乱、阿米巴性痢疾和副伤寒;

3.化妆品生产人员还应检查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如手癣、指甲癣等)、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

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参考)

办证对象

法律法规规定6类从业人员应进行预防性体检,6类从业人员分别为: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4.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

6.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办证材料

《通知》规定的六类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体检,也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请体检,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注册在本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六类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或者经营者公章(无公章的须法人或经营者本人签字);首次申请尚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的,提供《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或者《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者拟录用证明(体检者系营业执照法人或者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供);

(三)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一寸照片(有人脸识别设备的医疗机构,不需照片);

(五)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注意:医疗机构应当核对从业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对材料不齐全的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资料后可免费进行预防性体检。若从业人员自愿放弃享受免费政策,医疗机构可在本人签字同意后,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出具体检报告,并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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