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详解

导语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公租房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出售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该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该细则执行。

  九、廉租住房的申请

  符合《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户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一申请,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房家庭应申请户籍所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无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二)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户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和园区自行制定。

  十一、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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