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流程

导语 重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都有哪些手续流程?市卫生局内之间的变更、市卫生局外至市卫生局内的变更及市卫生局内至市卫生局外的变更,变更办理都有需要哪些资料呢?请看下文,最新所需资料请以我市卫生局规定为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市卫生局内之间的变更、市卫生局外至市卫生局内的变更及市卫生局内至市卫生局外的变更

  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2、军队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见卫医发[2003]130号“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市卫生局内之间的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填写同时还要下载《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填报电子表格》并按要求内容录入后,在递交申请材料时以软盘或U盘形式报送)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3、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4、变更执业地点,要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并提交变更通知单;

  5、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6、《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身体和健康状况一栏中加盖单位体检合格章或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7、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合,如注册执业范围为美容专业,出具有关证明,具体内容按《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下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局外至市卫生局内的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填写同时还要下载《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填报电子表格》并按要求内容录入后,在递交申请材料时以软盘或U盘形式报送)

  2、变更数据软盘(外地医师提交);

  3、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1张;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5、本人身份证或军队退休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6、变更执业地点,要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并提交变更通知单;

  7、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8、《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身体和健康状况一栏中加盖单位体检合格章或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9、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合,如注册执业范围为美容专业,出具有关证明,具体内容按《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下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