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导语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工资发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因工受伤前一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至于福利待遇则按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就此待遇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工伤待遇怎么算

  1—4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条件的,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5—6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7—10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10级的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计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5-10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全市当年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乘以不同月数,5级12个月,6级10个月,7级8个月,8级6个月,9级4个月,10级2个月。

  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5-10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全市当年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乘以不同月数,5级60个月,6级48个月,7级15个月,8级12个月,9级9个月,10级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减少一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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