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狗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导语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养犬人、管理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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