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狗证新政策(2023年6月1日起)

导语 2023年6月1日起,《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全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详细最新政策见文章。

  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一般管理区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条件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单位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专门养犬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养犬数量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办理材料

  *一般管理区办理养犬登记办证只需1-4项;重点管理区需1-6项。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需注明犬只品种);

  4.犬只照片(2寸侧身站立全身照);

  5.房产证明或者住房租赁合同;

  6.犬只电子标识编码。

  养犬办证流程

  第一步:养犬人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犬用狂犬病疫苗重点管理区需植入电子标识

  第二步: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办证窗口或登录警快办平台,申请办理养犬证。

  禁养犬、大型犬规定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养的需要重新登记后继续饲养,在此之后不能新增饲养

  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中亚牧羊犬;9.高加索犬;10.西班牙加纳利犬;11.日本土佐犬;12.标准牛头梗;13.卡斯罗犬;14.韩国杜莎犬;15.美国斗牛梗;16.斯坦福斗牛梗;17.爱尔兰猎狼犬;18.比特犬;19.罗德西亚背脊犬;20.苏俄牧羊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澳大利亚牧羊犬;23.纽芬兰犬;24.可蒙犬;25.罗威纳犬;26.圣伯纳犬;27.阿富汗猎犬;28.猎狐犬;29.猎鹿犬;30.威玛猎犬;31.波音达猎犬;32.捷克狼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以上32种犬类在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都要禁养!

  同时,《通告》指出,以下9种犬只在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它们分别是:1.德国牧羊犬;2.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3.拳师犬;4.秋田犬;5.马犬;6.昆明狼犬;7.杜宾犬;8.大丹犬;9.大白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一般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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