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续租申请要求

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期,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承租房屋户型符合配租标准,承租人可以续租原承租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如果想续租的朋友可以续租。

  一、续租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期,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承租房屋户型符合配租标准,承租人可以续租原承租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主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续租材料

  续租时需提交续租申请表、身份证明(本市户籍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交身份证和居住证)、承租人的工作收入情况等材料,以核查承租人工作、住房、家庭人员等情况。

  三、申请续租地址

  公租房所在小区房管中心

  四、续租流程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租房所在小区房管中心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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