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庆南岸区小升初招生政策出炉 不满足条件将调剂

导语 重庆南岸区小升初招生政策是什么?下面重庆本地宝为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升学消息!

  一、招生程序和时间:

  1.公布招生政策。2019年5月10日起,区教委公布入学政策、时间安排、工作程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网上报名初审。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我区将启动随迁子女新生报名网上报名工作。5月10日起,随迁子女新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关注“书香南岸”微信公众号,登录“南岸中小学随迁子女新生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流程,申报就读学校并完善基本信息,申报学校将分批次、分时段对申报就读学生条件、申报资料等进行初审。

  3.复审材料及录取。

  (1)6月20日起,各中小学正式启动招生工作,南岸户籍适龄儿童由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按辖区对口中小学招生简章提供的相关信息到对应中小学登记,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照申报学校统一时间安排(短信通知),由法定监护人到申报学校进行资料复核;学校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统一计算相应积分,公示积分结果和录取名单,学校于7月20日前对确认录取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并将录取情况上报区教委基教科。未被申报学校录取的学生,学校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家长,以便家长另作安排。

  二、招生安排: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南岸区的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手续。

  1.需提交材料

  (1)适龄儿童和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公房为房屋使用证);

  (3)适龄儿童如因法定监护人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处,并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报名时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父母双方)无房证明,因父母离异而只能出具单亲无房证明的,还需出示父母离婚证和子女抚养的证明;

  (4)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录取顺序

  (1)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含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的情况)。

  (2)适龄儿童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居住于学校招生区域内。

  (3)适龄儿童户籍从出生之日起就一直跟随父母挂靠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上,户籍所挂靠房产属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父母一直无产权房,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于学校招生区域内。

  (4)适龄儿童户籍在我区,但不符合“三对口”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统筹协调安排周边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1.需提交材料

  (1)申请就学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3)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购房证件或在我区居住的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租赁房屋产权证(公房为房屋使用证)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工作证明(含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等)和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费记录;

  (5)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

  (6)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转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三)公租房项目业主子女入学

  1.需提交材料

  (1)申请就学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申请的公租房项目的配租合同或入住确认书;

  (3)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务工证明(含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劳动合同、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等)和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费记录;

  (4)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

  (5)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转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2.录取顺序

  (1)南岸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属于同一户口簿,且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共同承租人的;

  (2)因特殊原因,南岸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属于同一户口簿,但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共同承租人的;

  (3)南岸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属于同一户口簿,但仅有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承租人的;

  (4)因特殊原因,南岸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属于同一户口簿,但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承租人的;

  (5)非南岸市内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属于同一户口簿,且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共同承租人的;

  (6)非南岸市内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属于同一户口簿,但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承租人的;

  (7)市外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属于同一户口簿,且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共同承租人的;

  (8)市外户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不属于同一户口簿,但其法定监护人为公租房承租人的。

  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要求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学校申请就学,区教委将指导相应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配租合同、招生学校实际等审核材料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凡公租房配套小学毕业的南岸户籍学生,可就读对口中学,区外市内户籍学生建议其回户籍所在地享受义务教育或自行联系就读南岸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定点学校,重庆市外户籍学生建议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

  (四)残疾儿童入学

  区教委将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凡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南岸户籍残疾学生,区教委将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区教委将指导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实施“一人一案”,力所能及地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

  (五)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将纳入区教委统一管理,各校须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材料须经区教委审定备案后方可开始报名。学籍系统将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注册学籍,严禁超计划招生。

  6月20日起,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对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的民办学校,将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从2019起,严禁任何民办学校招生与楼盘建设、销售挂钩,不得与楼盘新签订与学校招生名额相关的合同条款。

  (六)其他招生问题

  1.凡南岸区户籍非本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需回南岸就读初中的,须带上户口簿、房产证或相关房产证明和小学毕业证等材料,到区教委基础教育科申请、登记和审核,入学手续办理由相关学校具体操作实施。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区工作的外籍专家、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高管等,其子女需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由区教委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3.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结合申请就读学生基本条件和学校学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4.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区教委将联动区公安分局,指导学校建立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5.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

  如:回复“大渡口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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