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重庆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要求

导语 2023重庆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发布,详细认定对象及认定条件等信息见文章。请大家在申请认定前认真阅读条件要求。

  认定对象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市普通高校或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非毕业年级的专升本学生及研究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教师资格认定;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使用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五)已经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或持有由重庆市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问、仁爱之心。

  (二)符合《教师法》及《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取得《师范生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五)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认定材料

  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系统页面将展示申报提醒,并提示申请人上传材料,请申请人按要求及 时上传材料。

  (1)普通话证明材料:认定系统能自动验证通过的可 不提供。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 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 1 份。

  (2)学历/学籍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认定 系统能自动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供学历证书材料,无法验证的 学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

  ①对于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高校学历,申请人 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1 份(在学信网在线 申请);

  ②符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 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需提供毕业证原件扫描件 1 份;

  ③应 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原件扫描件 1 份(领 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需出示网上申报时填写的学历毕业证书);

  ④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 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扫描件 1 份;

  ⑤国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扫 描件 1 份。

  (3)户籍证明材料:

  根据申请地类型不同,申请人需 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地类型选择“户籍所在地”的, 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原件扫描件 1 份;

  ②申请地类型选择“居住证所在地”的,需提供《重庆市居 住证》原件扫描件 1 份;

  ③申请地类型选择“就读学校所在 地”的,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档案证明原件扫描件 1 份;

  ④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需提供服役单位出具的人事关 系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1 份。

  (4)其他材料:

  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 请人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原件扫描件 1 份。

  ②2015 年及以前入学且首次申请认定的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 业毕业生可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除提供 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原就读学校 出具并加盖学校档案室公章的申请人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 复印件。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还应当提交人 事档案中有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就读师范类院校 期间的《实习鉴定表》原件扫描件(需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 构或部门公章)。申请人毕业当年未按规定获取教师资格的 证明以及首次申请认定的承诺书(需加盖就读学校教师资格 认定管理部门公章)

  此外还需要提供:

  (1)彩色正面免冠一寸白底证件照 1 张。

  (2)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全市指定体检医院共 44 所,申请人可自行、 就近选择户籍地、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等任一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确定的医院体检。

  体检报告由体检医院直接与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 接,申请人不得自行携带、提交,否则体检无效。

  特别提醒:申请人需报名成功后再参加体检,体检表内 申请认定区县(确认点)一栏与网上申报确认点需填写一致, 如因申请人个人填写错误导致认定机构未及时收到体检报 告的,由申请人自行负责。体检报告仅限当前批次认定有效。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①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核查。

  ②港澳台居民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 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 具。申请人需及时到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南岸区四公 里学府大道 9 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综合楼 503 室)申请开具 《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澳 门或台湾的相关部门,由其核实后将核查结果返回重庆市教 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未能按时 提供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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