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支付办事指南

待遇申报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 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核准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待遇的核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 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 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待遇计发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计发。

待遇的支付

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起付时间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代发机构领取。

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 3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

待遇调整及变化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调整按调整规定之日起执行。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下达之月的次月享受相应待遇。

争议的处理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时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未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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